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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局调整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

    根据国家总局《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》(食药监械监[2014]234号)和《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》(食药监械监[2014]235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实际,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调整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,原属省重点监管目录中的金蒸汽激光治疗机、铜蒸汽激光治疗机、眼内灌注液、医用生物蛋白胶、血液辐照仪、血液过滤网、滤膜、医用核素设备、磁共振成像系统等不再列为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,新增加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、胶囊式内窥镜系统、人工耳蜗植入体、胰岛素泵等产品。